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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健全预防处理校园暴力机制;学生有生理、心理异常状况者,校方应采取措施保护个人隐私;学校要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……日前,山西太原正式施行《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从学生人身安全、心理健康、在校食品安全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。
《条例》规定,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,担负好学生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责任,并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、心理以及教育特点,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。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,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。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,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。为推动构建家校一体、协同配合的学生安全保护机制,《条例》规定了家校联系制度,同时也规定了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。发现学生未正常出勤时,要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,必要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。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时,学校要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。针对低年龄段学生(幼儿)的安全,《条例》要求学校要将上下学、放假以及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学生监护人,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幼儿和小学一、二年级学生上下学的接送交接制度,不得将幼儿、学生交给监护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员。
在防范校园暴力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,学校应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、暴力工作机制,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。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,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监护人,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,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、暴力的学生,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,并保护个人隐私。对实施欺凌、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,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,给予教育惩戒,并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,开展共同教育。(记者李建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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